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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第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先后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3日至8月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伪造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相关工作函,虚构内环快速路王家大桥边坡整治工程到西永联系联系被害人周某某到工地倒渣,2018年8月29日其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收取了被害人周某某4万元人民币倒渣费后与被害人周某某失去联系。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被抓获后已向周某某退赃4万元人民币。

2018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伪造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相关工作函,虚构华陶立交整治工地,在重庆市巴南区先锋村组织人员倒渣约300车,并收取许某某倒渣费15万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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