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6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5196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挂靠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南充市开发区的“马市铺综合楼”工程项目,罗某某觉得每次跑到该公司法人刘某某、股东张某某处加盖该公司的印章比较麻烦,便私自伪造了一枚“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使用,2018年5月该公司股东张某某收到南充市开发区税务局的函,说其公司欠税,因张某某其公司在开发区并没有项目,于是张某某便到税务局查档案,发现是罗某某伪造其公司印章开发项目欠税。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所使用的印章与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及时补交了所欠税款、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伪造的印章由其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四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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