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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湖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现租住在武冈市**办事处**路。无前科。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9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时间分别为: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

武冈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03月29日22时许,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在武冈市高速公路西出口设卡检查中发现罗某某驾驶的湘A6****小车上携带48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为他人代办买车贷款中为方便自己办理业务,不要求客户提供盖有公章的“收入证明”等各种证明,私自联系雕刻印章的人以30元每枚价格伪造了“武冈市人民医院”、“武冈市建筑工程公司”、“武冈市洞庭学校”、“武冈市蓝深职业技术学校”、“武冈市双峰小学”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冈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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