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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000000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L2****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新蒲新区禹门方向沿308县道往新蒲新区新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蒲新区X308线15KM+100M谢家坝路段,该车左前部与道路上的行人姚某某相撞,造成姚某某当场死亡、湘L2****号轻型普通货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负事故部责任。案发后,罗某某在原地报警并配合调查,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初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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