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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5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11月18日由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4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浙B*****小车沿湘阴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路滨**学校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樊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樊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樊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9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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