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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雷峰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2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21154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闽D*****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C3区沿浔中路往城东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路护界公交站前路段与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路边行走的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肝破裂致大出血,最终因失血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随即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直至被出勤民警查获到案,到案后供述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赖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995554.69元,取得被害人赖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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