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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六枝特区**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BZ****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水城方向沿贵烟线往安顺方向行驶,06时19分许行至贵烟线169km+200m(博大医院门口)处,超速行驶致车辆正前端碰撞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未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龙某某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龙某某经六盘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前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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