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J****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柳某某沿都匀市外环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至外环东路加气站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碰撞环卫工人蒙某某,导致蒙某某受伤,罗某某立即下车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及时对蒙某某进行救助,后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及时救助伤者,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与死者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死者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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