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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号。2019年1月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与7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5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20年6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贵J****3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柳某某沿都匀市外环东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车辆行至外环东路加气站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碰撞环卫工人蒙某某,导致蒙某某受伤,罗某某立即下车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及时对蒙某某进行救助,后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及时救助伤者,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与死者近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死者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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