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14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微信昵称为“飞达财务”的人员带领下在本市申请注册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资料,后在本市高埗镇环球住宿以2100元的价格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贩卖给“飞达财务”。2020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南山区抓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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