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办事处**镇**路**小区,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平舆县公安局拘留,2019年5月22日平舆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0日,我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后重新报请我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8日,我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后重新报请我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5日、2020年6月4日,我院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5月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不具备培训资格和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以400元到500元不等的价格以及1200元到1300元的价格为不特定的群众办理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对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承诺无需经过培训及考试,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及照片等资料信息收集后,通过直接交付方式将办证资料交给上家刘某某,以每张260元、280元或1050元及1150元不等的办证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交易的方式将办证费用支付给刘某某,每张从中获利100元左右。
经对同案人刘某某的办证记录本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进行统计,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之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通过上家刘某某共办理109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刘某某共计为罗某某出具100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后经平舆县应急管理局查询系统,有6张特种作业操作证可查询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主动退清赃款,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清的赃款人民币13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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