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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买卖公文、证件案)_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60129****,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委**队**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怀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怀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2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9月,被不起诉罗某某以45元至5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将其在其当时工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有限公司的木材市场里以5元每立方米价格收购的已经销材的空头木材运输证,以转办的方式,办成南宁发往其他地方的木材运输证,之后在通过南宁至**县的大巴车带到**县汽车站旁边一个**店子,卖给怀化市通道县的陈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再用其从罗某某购买来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本来就没有合法手续的非法木材销往湖北、长沙市、永州市邓地谋取非法利益,共计二十余次,被不起诉罗某某共获利二万余元。直至2013年9月8日,陈某某在使用桂004716534木材运输证运输**货车上的木材时被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查获。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某某到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买卖木材运输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实施了买卖木材运输证的行为,但是依据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已取消了木材运输证及出口批文、进口证明等公文的规定,木材运输证及出口批文、进口证明已不属于国家公文、证件的范畴,被不起诉罗某某买卖木材运输证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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