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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串通投标案)_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7********,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大学文化,住涪城区**大道中段******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6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6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凌某某(另案处理)有串标行为,仍帮助其借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资质,并接受委托制作**建设、**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标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第一中学的投标文件,致使**公司以111440305.56元的价格中标。

2、2019年04月至07月期间,罗某某接受凌某某委托,制作了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绵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建设投标“北川羌族自治县垭堵路二道桥拆除重建工程”的投标文件,并按照凌某某要求,以**公司报价最低,**公司和**建设陪标的方式,致使**公司以2479137元中标。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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