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0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和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5日17时07分许,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田某某、何某某等人乘坐被害人林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川TK****)到达雨城区康藏路农科院附近时,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田某某等人因行车路线问题与司机林某某发生纠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田某某用拳头殴打司机林某某,何某某用手挡住出租车内监控,协助罗某某等人殴打林某某;林某某挣脱下车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田某某、何某某等人下车继续追打林某某,导致国道318康藏路段交通严重堵塞。经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林某某的“右第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9月15日17时20分许民警在康藏路加气站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抓获。三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田某某、何某某赔偿被害人49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田某某、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田某某、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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