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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李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321282001********,无业,户籍地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小区**号。2020年05月07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为:2020年5月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邸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后纠集侯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桐乡市**街道**路**羊肉面馆门口,以棍打及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孟某某、孟某某、赵某某、邸某某、巢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本院申诉。

被害人孟某某、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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