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男,生于1978年11月2日,身份证号码51082319**********,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广元市昭化区**镇**路*号*单元*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 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在广元市昭化区**镇**路家中吃晚饭饮酒后,接到单位要求其回院加班维修煎药机的通知,遂驾驶川H***** 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居住房屋楼下巷道出发,沿昭化区元坝镇花园路、滨河路行驶至滨河路“王府井”(小地名)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随后民警将罗某带至广元市昭化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至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静脉血样含有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判定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罗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