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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交通肇事案)(罗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省长沙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7日因交通肇事嫌疑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范某某,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A7****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奉某某、胡某某由**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站,沿**高速公路往安顺市方向行驶,0时20分许当行驶至**高速公路49公里467米处时,所驾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侧翻,造成被害人奉某某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胡某某、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奉某某、胡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与被害人奉某某家属签署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并已支付赔偿金合计356000元。罗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签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被害人胡某某4500元。均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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