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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非法采矿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麻城市**镇**村妇联主任,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因本案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麻城市**镇**村村委会主任黄某某召集村委会委员罗某甲、唐某某、罗某乙等人开会,商量村集体基础建设和防汛备料需要用砂,后决定在方河村李河河段的河道内采砂。黄某某在向麻城市**镇政府党委副书记刘某某请示未获同意后,擅自决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18日至1月21日,在举水河中馆驿镇方河村李河河段的河道内组织人员非法开采河砂,黄某某、罗某乙、唐某某分别在现场指挥、记账,罗某甲虽没到现场,但和上述被不起诉人分别出资5.4万元垫付了相关采砂费用,2019年3月初,上述盗采河砂被麻城市**镇政府发现并予以没收。经麻城金地不动产评估测量有限公司测量,盗采河砂共计5020.9立方米,根据麻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1立方米河砂80元的价格认定,涉案价值为40余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罗某甲、唐某某、罗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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