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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3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2020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伍锐志,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丽华,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改变管辖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罗某甲共花费了132049.54元人民币向犯罪嫌疑人罗某乙购买笑气。罗某乙通过快递物流发货,雷某某、罗某甲将购买的笑气存放在二人共同居住的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楼****房内,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亲自送货或者利用“闪送”等途径来送货。2020年7月4日,公安机关对雷某某、罗某甲的人身及居住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楼****房进行搜查,查获银色瓶装“笑气”共计1920支、绿色外壳“电子烟”13支、苹果手机2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罗某乙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能够认定罗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的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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