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9时许,罗某甲与罗某乙因罗某某在位于罗某乙剑阁县**家中菜园旁边修建了一堵围墙,二人合力开始一起推倒该围墙,罗某某听见围墙倒塌声后,从家中拿了一根长约一米长的钢管跑到围墙处,用钢管将罗某乙左边额头打伤,罗某甲见后开始和罗某乙一起抢夺罗某某手中的钢管,在争夺过程中钢管落地,罗某甲将罗某某推倒在路边水泥预制板上,然后,将罗某某的右脚提起,这时罗某乙从地上捡起钢管在罗某某后面朝罗某某的左腿部打了一钢管,罗某某倒地,罗某甲、罗某乙用脚对罗某某的背部踢了几脚,罗某某站起后与罗某甲、罗某乙扭打在一起,后罗某某被罗某乙从背部将罗某某摔倒在路边的水泥路坎上,后三人被在场围观人员拉开。
时隔几分钟后,罗某甲和罗某乙继续推围墙,罗某某见后站在围墙上抱起一大块水泥砖,作势准备砸向罗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随即合力将其推坐到围墙旁边叠有砖块的沟内,罗某某站起用手推攘罗某甲后向公路方向跑去,紧接着罗某甲从地上拿起一根竹棒追上罗某某,向其打去,罗某某用左手臂挡下,后二人开始扭打在一起,罗某甲倒地,罗某乙见状后双手打击罗某某的背部几下,从背后用手圈住罗某某脖子将其摔倒水泥公路上,后双方分开。
经剑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罗某某右手掌骨骨折、左侧两处肋骨骨折、腰椎骨折,三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后,罗某某家人及罗某甲分别电话报案,罗某甲、罗某乙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与人发生打架的事实。
剑阁县公安局以罗某甲、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剑阁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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