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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甲赌博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2001********,汉族,泰州市人,职教在读,学生,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缪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缪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至2月24日,受其父缪某乙(另案处理)指使,为缪某乙聚众赌博望风。期间,被不起诉人缪某甲在**街道**村桥口的简易棚和******号家中,在缪某乙组织张某某、缪某丙、杨某某等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时,先后帮助望风共计12场,抽头渔利合计5700元,被不起诉人缪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3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缪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缪某乙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缪某丙、缪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缪某甲和同案人缪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在校学生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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