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51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吕燕萍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以自养为目的,通过微信先后收购2只苏卡达陆龟,在位于温州市龙湾区**园的住处自养,后被公安查获。经鉴定,缪某某上交至公安机关的两只龟为胫刺陆龟Geochelone sulcata(又称苏卡达陆龟)。该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系濒危野生动物。
涉案的苏卡达陆龟已移交至温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温州市绿眼睛生态保护中心。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非法收购的两只苏卡达陆龟。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金某某的陈述、快递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野生动物(制品)接收单、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相互印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缪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但犯罪较轻,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两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苏卡达陆龟二只、饲养箱一个、陆龟饲养指南书籍一本等涉案物品由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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