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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加工彩钢瓦,住江阴市**镇**村**楼**号。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王某某以江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江阴市**塑胶有限公司签署了厂房建造合同,承建**塑胶有限公司新厂房车间。2018年11月15日,王某某又将该工程中的钢结构建造承包给其妹夫周某某,由周某某负责厂房屋顶的搭建。2018年11月20日左右,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陈某甲夫妇达成口头协议,由二人提供房顶彩钢瓦并负责安装,具体由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带领手下工人进行安装。

2018年11月30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安排员工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等人至江阴市**镇**塑胶有限公司厂房上安装彩钢瓦。在安装过程中,被害人杨某某失足从屋顶跌落,经送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31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肺部感染,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作为施工负责人,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工地安全疏于管理,对该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人民币141万元。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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