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街道**路**号**幢**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高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周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赖某某、杨某某、苏某、缪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租房,制备手机、电脑、微信号等行骗工具,代理TOP虚拟盘平台,缪某某等五人按照周某某要求,通过分工扮演业务员向被害人推荐产品,买涨买跌,并用虚假的截图取得信任后实施诈骗。自2019年9月初至案发,赖某某、杨某某、苏某、缪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各获取工资提成等数千元至一万余元不等。审查起诉阶段,退赔非法所得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缪某某自2019年9月起受周某某所聘,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予以帮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获赃较少且系从犯,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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