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镇**居**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1月上旬间,先后11次在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启高速公路HQ-21标项目如皋雪岸收费站工地料场,采用乘隙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料场内的铁皮卡槽7根、圆钢4根、铁管4根,价值人民币68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从上述地点东边跨过南北防渗渠,进入上述地点内,盗窃铁皮卡槽1根,价值人民币55元。
2.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铁皮卡槽1根,价值人民币55元。
3.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铁皮卡槽1根,价值人民币55元。
4.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铁皮卡槽1根,价值人民币55元。
5.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19年12月下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铁皮卡槽1根,价值人民币55元。
6.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从上述地点的料仓南边的洞口,进入上述地点,盗窃铁皮卡槽1根,价值人民币55元。
7.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铁皮卡槽1根,价值人民币55元。
8.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圆钢1根、铁管1根,价值人民币75元。
9.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圆钢1根、铁管1根,价值人民币75元。
10.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圆钢1根、铁管1根,价值人民币75元。
11.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20年1月上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采用上述犯罪方法盗窃圆钢1根、铁管1根,价值人民币7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窃得的铁皮卡槽3段、圆钢4根、铁管4根,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不要求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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