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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8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张家港市********号(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号)2008722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6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酒后驾驶苏E3****蓝色大众宝来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大新镇永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组**号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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