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65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建筑有限公司职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2008年7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酒后驾驶苏E3****蓝色大众宝来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大新镇永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组**号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缪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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