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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汉族,江西省崇仁县人,中专文化,家住崇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5****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7时13分许,当其驾车途经义乌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叶某某驾驶的浙G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与叶某某至义乌市**路**行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未达成和解,叶某某打电话报警,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在义乌市**路**行等候交警处理。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赔偿了叶某某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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