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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7********,汉族,中专,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路**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于2019年7月24日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B****号小型汽车经海安市安平路、中坝南路、长江路、宁海路、人民东路、江海路、洋港路等路段行驶,停放在海安市长江中路105号1幢尊爵台球馆门前。经群众举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被民警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拍摄存卷的苏FB****号小型汽车外观情形照片;

2.海安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南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道路监控录像、查处录像等。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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