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绪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6********,汉族,文盲,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绪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王某某(已起诉)通过贾某某(已起诉)以98000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男婴,被不起诉人绪某某与冯某某、朱某某帮助王某某筹款,冯某某开车,三人与王某某一起去平邑县地方镇地方家园小区内完成交易。
本院认为,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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