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经开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3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5********,汉族,本科毕业,党员,**银行**分行职员,籍贯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某某、李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商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黄河南路交叉口向西100米处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后在案发现场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王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116.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书;4、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悔过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5、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