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3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宝马牌小型汽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金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中州大道金水立交桥二层右转至中州大道金水立交北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王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2.6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查获到案,归案后,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2、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酒精含量呼吸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血醇检验报告;4、公安机关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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