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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绍兴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住所绍兴市越城区颐高广场1幢501室。

诉讼代表人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8********,汉族,本科文化,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新村**幢**室,系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2日,范某某(另案不起诉)成立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未获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许可。2018年7月,经郭某某(另案不起诉)介绍,**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与**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网络负面信息压制合作协议》、《舆情监测台作协议》等协议,为**公司提供删除网络信息等信息网络公关服务,**公司支付**公司以及范某某、郭某某删除网络信息相关服务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时任公司股东的沈某某(另案不起诉)以营利为目的,与**公司签订《网络负面信息压制合作协议》、《舆情监测台作协议》等协议,为**公司提供删除网络信息等信息网络公关服务,**公司支付**公司以及范某某、沈某某删除网络信息相关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75508元。

2020年7月9日13时许,范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颐高广场1幢501室绍兴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缴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非法经营数额不大,案发后已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绍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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