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
诉讼代表人莫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系绍兴**制衣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越城区**小区**幢**室。
被不起诉单位绍兴**制衣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7月期间,李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绍兴**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弥补公司进项不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其子蒋某某(另案不起诉)与朱某某(已判决)联系,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鸡泽县**纺织有限公司、鸡泽县**纺织厂等5家单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税额合计人民币93.5万余元。上述发票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19年7月9日,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绍兴**制衣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已补缴税款,又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不起诉单位绍兴**制衣有限公司现有员工90余名,受疫情影响,企业外贸出口受阻,经营面临困境,为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绍兴**制衣有限公司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绍兴**制衣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