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95号
被不起诉人练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下旬至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练某某在平阳县**镇**路**号**楼前间开设赌场,以麻将“十三台”的方式供赌客曾某某等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累计人民币6000元。2020年11月17日14时许,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并抓获被不起诉人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支付宝流水明细、微信流水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郑某甲、黄某某、苏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郑某乙、俞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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