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的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在萧县**站**路与**路交叉口100米处行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45mg/100ml。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纵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纵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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