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1********,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经审查,本院于同年2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6日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同案人罗某某(已判决)、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均另案处理)通谋合伙开设“德州扑克”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随后同案人罗某某招引正在汕头市高新区**大厦**房筹备网络直播平台公司的同案人陈某丙(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纪某甲,以该房间和支付该房间的水电费入股,占有该赌场7%的股份,但不参与赌场的经营,余下的93%股份由同案人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四人均分。在同案人陈某丙、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同意后,同案人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每人出资人民币4000元,由同案人罗某某购置赌博工具等。自2018年12月开始,同案人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在上述**大厦**房开设了“德州扑克”赌场,招揽自己的朋友前来参赌并进行抽水。同案人罗某某负责赌场管理,同案人陈某甲负责赌场财务。期间,同案人罗某某招引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招揽其朋友前来参赌,每名赌客支付其佣金人民币500元。至2019年1月中旬,该赌场的大部分利润用于支付同案人张某某的佣金。于是,同案人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郑某甲经协商,由同案人罗某某出面招引同案人张某某入干股,将上述93%的股份变更为五人均分,每人占股18.6%。同案人张某某同意入股后,赌场经营至2019年2月初,因赌客减少,赌场关闭。
经查,该赌场先后招引郑某乙、肖某某、饶某某、马某某、陈某丁、郑某丙、黄某某、纪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到场参赌。至赌场关闭,前后共开设了12场供人赌博,每场赌资约人民币2万元,累计赌资人民币24万元,每场抽水4000元至8000元不等,共盈利约6万元。纪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2千元。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到汕头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投案,后退缴非法获利人民币2千元。
本院认为,纪某甲伙同同案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鉴于纪某甲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纪某甲在赌场中占股少、没有直接参与赌场经营、获利少,赌场开设时间较短、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又退缴非法获利,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纪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