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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女,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11970********,汉族,小学,黑龙江省同江市******屯,住该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初至中旬,在同江市**乡**村**屯西南侧一河沟内,纪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多次利用“网帐子”进行捕捞作业,共捕获中国林蛙95只。2020年11月25日,捕获的林蛙被放生。

本院认为,纪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纪某某不起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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