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镇**村**窝堡**号**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本市大房身镇姜家店村自家房东侧架设粘网捕岛,5月19日早粘网捕获飞鸟一只。经鉴定,此鸟系野生红尾伯劳,系野生保护鸟类,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条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又系自首,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学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