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西检公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营口市大石桥市**里**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志永,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大石桥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接受营口**物流中心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祁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买发票,纪某某通过联系曹某某(已死亡),让营口**物流中心为大石桥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组,虚开税额:72197.17元,祁某某向犯罪嫌疑人纪某某支付开票费87400.00元。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组,虚开税额:72197.1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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