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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2********,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兼职会计,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小区**。2018年9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 年3 月至2018年8月间,在孙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起诉)的实际控制下,经闫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天津市*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346826元,税款323700.1元;向天津市*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2451755元,税款356237.9元;向宜兴市**塑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07028元,税款171194.76元;向宜兴市**铜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5999.1元,税款15999.88元;向青岛市**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98462元,税款28836.35元;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向上述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54份,价税合计6120070.1元,税款合计895968.99元,其行为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李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按闫某某的要求以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将公司剩余的库存的发票全部开出,利用天津市**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了30余份发票,也全部用于对外虚开。同时自己或指使乔某某填开、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将虚开发票涉及的5家受票公司汇入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货款,经乔某某操作转入公司李某某的个人卡后,由其本人操作将资金从其控制的李某某的个人卡转入闫某某指定的郑某某、杨某某、岳某某、陈某某等个人银行卡中,其中包括虚开发票的开票费及归还受票公司的货款,从而完成虚开发票的资金回流。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作为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明知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为天津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记账、报税,为虚开发票提供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认定纪某某主观上明知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参与虚开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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