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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村**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11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三元果品市场,因停车位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又与被害人刘某某妻子杨某某互相厮打,期间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左手手指掰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因外伤致左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的5.4%,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20年9月4日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刘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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