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东南侧工地因征地补偿问题阻挠施工,后工地方拨打110报警。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虎山路派出所民警臧某某、辅警李某某等人依法到现场处置时,纪某某不听民警劝阻,用拳击打民警臧某某腹部,后在民警依法传唤纪某某过程中,纪某某又将辅警李某某右手大拇指处咬伤,经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纪某某主动向臧某某、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了对方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在本院审查期间,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老年人犯罪、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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