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住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酒后驾驶苏A5****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江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山新村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1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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