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86********,汉族,本科学历,打工,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街**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57分许,在九原区建设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北辅道,纪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鉴定血中乙醇浓度87.5mg/100ml)驾驶蒙BP****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时被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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