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45********,汉族,初识字,务农,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纪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邵文艳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沿天长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路与204省道交叉路口处实施左转弯时,未按交通标线行驶,由右拐弯车道驶入左转弯车道,与在左转弯车道内行驶的颜某某驾驶的皖M*****“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纪某某受伤以及三轮电动车乘坐人、被害人陈某某(系纪某某的妻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纪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纪某某经天长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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