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伙同宁某某、纪某乙于2019年6月的一天凌晨,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村**处,盗窃电动手持风扇一个、儿童爬行垫一个、女子卫衣一件等快递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93元。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伙同宁某某、纪某乙于2019年7月2日凌晨1时许,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庄**村**处,盗窃女式手表一块、牛仔短裤、儿童抓娃娃机、儿童洗发露等快递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548.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积极退赔。
被不起诉人纪某甲于2019年7月9日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纪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纪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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