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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红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红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红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扎鲁特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牵头办理安县霞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2020年8月12日,经通辽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网转并交办我局进行相关调查工作。经查发现扎鲁特旗**苏木**村村民红某于2019年3月21日,通过让其朋友旭某某在淘宝网以135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支疑似黄羊角后用快递方式邮寄到**苏木**嘎查。2020年8月19日,我局将涉案的疑似黄羊角送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红某所购买的疑似黄羊角属于偶蹄目牛科黄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被不起诉人红某在淘宝网上实名购买“羊角”,无法查明红某是否明知安某某在淘宝网上公开销售的“天然三代驯养野生山羊角”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羊角,且无法查明被不起诉人红某是否明知安某某在淘宝网上公开销售的商品为不合法商品。被不起诉人红某基于对网上销售商品的信赖而购买,犯罪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红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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