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綦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明知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属于国家管制类药品,是精神类药品,仍然贩卖给举报人赵某某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100盒,共计528.56g,经鉴定,药品内含有羟考酮。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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