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370683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莱州**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莱州市**街**号,现住山东省莱州市**街**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綦某某酒后驾驶桃木红色保时捷牌卡宴鲁******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綦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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