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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1198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索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AF****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于乃东区格桑路与湖北大道十字路口农业银行自助银行门口前倒车时撞到被害人王某某所驾驶的正在倒车的车牌号为豫Q1****号的白色丰田牌小轿车(车主为被害人杨某某),造成二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索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的供述;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索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的驾驶证由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乃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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