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6198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东丽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索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D****K的灰色颐达牌小型轿车,沿滨海新区汉沽四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二经路交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索某某进行当场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索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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